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7〕29号

全文有效

2017年(时间不明)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规定,为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授权地税部门代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各地政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出台相应征收管理文件,凡与该基金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以该基金名义征收,地税部门不得受托代征。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四、已出台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市、县(区),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应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委托代征协议已到期未续签、代征手续(法定执行要件)不完善的,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善各类手续,确保该项基金代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闽地税函[2004]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闽地税政一[200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闽地税函[2003]2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发票名称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发票名称的通知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