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闽税函〔2018〕101号
全文有效
2018-9-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广电发〔2018〕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税收公益广告的征集、推荐、展播工作,提升我省税收公益广告的产品质量和创作水平,切实展示我省税收宣传作品的影响力和感染力,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福建省内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组织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协调各设区市税务局组织作品创作和参评上报等有关工作;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协调全省各电台、电视台、网络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作品创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福建省内的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将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福建省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税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作品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创作完成,作品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分钟。
(二)已参加过往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作品、版权已归属第三方的作品或者已经在其他比赛中获得过奖项的作品,不重复参加此次申报。
(三)申报的作品具有独立版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等法律问题;如发生版权等法律纠纷,由本人或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三、申报事宜
(一)各设区市税务部门申报“广播类作品”“电视类作品”等各类项目请自行组织初审、初评,所有作品原则上推荐不少于2个。
(二)报名方式:申请参评的机构和个人,需认真填写《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一式3份,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于2018年11月15日前寄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应自留底稿,征集作品样片均不退还。
报名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刘哲深收,邮箱:3067874659@qq.com;
(三)评审时间:福建省内评审时间为11月下旬,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对征集的作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评审,评审后的优秀作品将推荐参评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
(四)奖励措施。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对评审入围的作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对所有推荐参评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的选送单位在2018年税收宣传工作考评给予加分;对在全国评选中获得一类、二类、三类、优秀作品、入围作品奖项的优秀作品给予另外的加分。
四、作品展播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各级税务部门应在2019年4月-12月积极协调联系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活动;并根据总局的通知要求,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立即做好传达和部署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税收公益广告制作和上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系人:刘哲深,电话:0591-8709833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系人:沈铃光,联系电话:0591-8811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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