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批复
闽税函〔2018〕6号
全文有效
2018-6-26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请示》(岩国税发〔2018〕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建三堡酿酒有限公司以高粱为原材料生产杂粮白酒,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如下: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杂粮白酒58°(每吨) 高粱 3.0447
杂粮白酒53°(每吨) 高粱 2.7504
杂粮白酒52°(每吨) 高粱 2.6925
杂粮白酒45°(每吨) 高粱 2.2970
杂粮白酒38°(每吨) 高粱 1.9160
杂粮白酒32°(每吨) 高粱 1.5991
杂粮白酒28°(每吨) 高粱 1.3920
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通知纳税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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