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批复
闽税函〔2018〕5号
全文有效
2018-6-26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请示》(岩国税发〔2018〕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以大米为原材料生产粮食白酒、以糯米为原材料生产粮食黄酒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如下:
一、调整现有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农产品 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28°粮食白酒(每吨) 28°棉花滩醇 大米 0.8658
28°粮食白酒(每吨) 28°三年陈酿 大米 0.6738
28°粮食白酒(每吨) 28°杯子酒 大米 0.4681
28°粮食白酒(每吨) 28°青花瓷 大米 0.6329
43°粮食白酒(每吨) 43°客家情 大米 1.2611
50°粮食白酒(每吨) 50°金丰福 大米 1.4823
50°粮食白酒(每吨) 50°青花瓷 大米 1.1941
50°粮食白酒(每吨) 50°放心酒 大米 1.4832
50°粮食白酒(每吨) 50°八万米 大米 1.4664
50°粮食白酒(每吨) 50°和雅酒 大米 1.5779
二、新增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29°粮食白酒(每吨) 29°六六顺 大米 0.7320
30°粮食白酒(每吨) 30°米特酿 大米 0.5779
30°粮食白酒(每吨) 30°宝丰楼 大米 0.8613
30°粮食白酒(每吨) 30°青花瓷 大米 0.7773
30°粮食白酒(每吨) 30°放心酒 大米 0.9250
30°粮食白酒(每吨) 30°八万米 大米 0.9505
38°粮食白酒(每吨) 38°杯子酒 大米 1.1866
38°粮食白酒(每吨) 38°棉花滩源 大米 1.1874
42°粮食白酒(每吨) 42°财丰楼 大米 1.0418
42°粮食白酒(每吨) 42°青花瓷 大米 0.9076
42°粮食白酒(每吨) 42°放心酒 大米 1.0294
42°粮食白酒(每吨) 42°八万米 大米 1.3012
45°粮食白酒(每吨) 45°七角八 大米 1.4267
45°粮食白酒(每吨) 45°银丰楼 大米 1.5194
46°粮食白酒(每吨) 46°和风酒 大米 1.5551
52°粮食白酒(每吨) 52°青花瓷原浆 大米 1.6706
52°粮食白酒(每吨) 52°非原浆大坛米酒 大米 1.5464
52°粮食白酒(每吨) 52°振成王 大米 1.6488
52°粮食白酒(每吨) 52°金丰楼 大米 1.6488
52°粮食白酒(每吨) 52°和颂酒 大米 1.7979
52°粮食白酒(每吨) 52°原浆米酒 大米 1.5464
60°粮食白酒(每吨) 60周年纪念酒 大米 2.2063
11.8°粮食黄酒(每吨) 11.8°衍香 糯米 0.4236
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通知纳税人。
此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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