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9〕24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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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9〕24号

全文有效

2019.8.6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福清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梅列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芗城区、龙文区、东山县、龙海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闽侯县、罗源县、永泰县、三元区、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三)闽清县、明溪县、清流县、守化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建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武平县、古田县、屏南县每平方米为25元。

        (四)占用园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确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确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其他事项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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