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公告〔2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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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明税公告〔2018〕5号

全文有效

2018.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经营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税率级距拉大,整体税负降低。为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降负总体要求及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除中介行业外)

10

其中:中介行业

20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揽三明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承包、承租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或特殊项目(如建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等),由县级局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三、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四、除从事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业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核定征收承包、承租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房产转让所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和办税服务厅窗口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除建筑安装行业外统一按纳税人开票金额1.5%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或按纳税人开票金额1.5%预征非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征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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