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发〔2018〕11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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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税发〔2018〕11号

全文有效

2018.8.7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信用三明”建设,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制订了《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纳税服务科)。

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信用三明”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制定本意见。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信用管理,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完善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科室(分局)分工协作,统筹部署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准确地拥有纳税信用级别。

二、精心组织,提高评价质量

(一)评价信息。纳税信用主要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历史信息及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

(二)评价方式。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三)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未严重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三、奖惩并举,强化结果运用

(一)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对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享受本意见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2. 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办税免排队启用“AAA01”系列呼号。

3. 免费发票寄送。

4. 菁英团上门精准辅导企业做好税务风险排查。

5.合作银行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5.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的A级纳税人,退税先退后审,可提速至5日内完成退税。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意见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意见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六)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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