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3.13
为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除纳税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核定征收方式。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执行。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2)执行。
(四)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按主营业务(以分行业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由个人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到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
(二)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执行。
(三)个人取得月财产租赁收入800元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住宅租赁按其收入额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宅租赁外其他财产租赁按其收入额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三)点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五)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综合所得外的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开发票时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2.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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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