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8.11.2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征收率 |
一、采矿业 |
15% |
2.5% |
二、制造业 |
6% |
1.0%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1% |
2.5% |
四、建筑安装业 |
8% |
1.8% |
五、批发零售业 |
6% |
1.2%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1.出租车 |
6% |
0.8% |
2.其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 |
1.5% |
七、住宿和餐饮业 |
10% |
2.0% |
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 |
1.5% |
九、房地产开发 |
|
|
1.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和郊区 |
13% |
3.0% |
2.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 |
11% |
2.5% |
3.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
6% |
0.8% |
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3% |
2.0% |
十一、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 |
1.5% |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1.文化体育业 |
10% |
1.5% |
2.娱乐业 |
18% |
3.0% |
十三、其他 |
10% |
1.5% |
四、核定征收的计税方法
(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征收率。
(三)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比照本公告的标准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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