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
全文有效
2017.05.1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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