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1998]317号贯彻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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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1998]317号

全文有效

  为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居民个人将座落在福州市区(不含八县市)的已购公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及住房配套用房(含附属间、车库)出售或置换的,均按本规定缴纳税费。居民个人出售或置换店面、写字楼等不得参照执行。

  二、居民个人出售住房的,按成交价全额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0.05%缴纳。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代征入库。

交易监证费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0.4%缴纳。

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视为出售住房,成交价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价计算。

个人住房二级市场契税按成交价3%征收,其中50%向纳税人收取,另外50%由同级财政部门贴费,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代征税费时应在完税单上注明贴费的依据和金额。

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核定。

  三、居民个人之间相互置换住房,双方按实际市场价进行结算的,对取得置换差价收入的一方按差价收入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另一方按差价缴纳契税,其中50%由同级财政部门贴费。双方结算价格明显偏低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房地产评估价核定差价依5%综合征收率计算代征税费。

印花税以房价高的住房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置换双方各按0.05%缴纳。

交易监证费以房价高的住房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置换双方各按0.4%缴纳。

  四、居民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再购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的,在现住房出售办理产权过户时,居民个人应填写《个人住房换购登记表》,经受理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核确实以后,依转让收入5%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纳税保证金由受理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代征,居民个人直接解缴对口的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纳税保证金专户。受理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凭已存和地税机关专设的纳税保证金帐户的单据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出售住房一年内再购住房的,居民个人可凭《个人住房换购登记表》、再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的《已再购住房证明单》向设立原交纳税收保证金帐户的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交纳税收保证金。凡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保证金可全额退还;如新购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售房收入的,按支付房款所占售房收入比例计算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税款缴纳入库。出售住房一年内未购新房的,不再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将其纳税保证金和该居民个人出售住房应征税款入库,纳税人需要缴税税单的,必须在税务机关确认将纳税保证金转为税款之日起30天内持原交纳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地税局换取,逾期不予受理。

  五、居民个人在本办法试行后先购买住房且在一年内将旧住房出售的,办理原住房出售产权过户时,凡已购住房以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凭先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管理所出具的《已再购住房证明单》,向地税机关申请税费的征免。地税机关经审核后可直接在《已再购住房证明单》上签署具体免征税费意见;凡已购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售房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就其差额部分缴纳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纳税保证金。受理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凭已存入地税机关专设的纳税保证金帐户的单据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居民个人凭先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交易管理所出具的《已再购住房证明单》和《纳税保证金收据》向地税机关申请税费的征免,地税机关经审核后应在《已再购住房证明单》上签署具体的征免税费意见。最后居民个人凭地税部门签署的《已再购住房证明单》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六、地税机关要对税收保证金加强管理。并及是办理核对退还工作。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应于月后10日内向对口联系的地方税务局报备《个人住房换购登记表》和《纳税保证金收据》及分户纳税保证金的汇总征收清单。

  七、凡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居民个人,最迟应于购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所载日期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保证金转作应征税款入库。

  八、关于一年内先售后购房或先购房后售房的认定,统一按购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所载日期和售房时的《个人住房换购登记表》所载日期为准进行确定。

  九、为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对口联系,即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口业务联系;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与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对口业务联系。

  十、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在福州市区域范围内试行,执行时间暂定为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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