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89号
全文有效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甫国税政[1998]41号请示悉。关于甫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莆田市木材公司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木片产品增值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对其向个体及其他单位收购的木片,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加强管理,对该公司销售木片先按50%的比例予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销售自产木片低于上述比例的,应按实际销售自产木片办理“即征即退”结算手续,补回多退的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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