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闽政[1998]392号)的有关内容摘转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关烟叶收购价格及特产税税率调整的规定从1999年起执行,今年仍按原出台的政策执行,以稳定烟农积极性。
二、从1999年起,我省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由省物委、省烟草专卖局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下达各烟草企业执行,同时取消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种烟叶价外补贴。
三、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问题,由省国税局按照通知精神将调整后的税率下达卷烟工业企业执行(注:省国税局已以闽国税流[1998]73号及闽国税流[1998]82号文转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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