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户偷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征[1998]36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偷税若干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征[1998]298号文)收悉。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实际经营超过定额的税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中已经明确。现就你局的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省沿海的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达30%,山区达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二、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定期定额户因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或30%)而被定为偷税时,其20%(或30%)以内的税款应合并计算偷税数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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