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铜添加剂(B型预混料)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79号
全文有效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漳国税政[1998]164号请示悉。 关于省牧工商漳州公司向重庆养猪科学研究院饲料总厂购进的高铜添加剂(B型预混料)等产品如何征税问题, 鉴于该产品是由多种不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难以归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饲料”解释范围。经研究,同意对省牧工商漳州公司经营的高铜添加剂(B型预混料)等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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