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8]2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0号《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落实责任,把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
二、各地要大力组织力量,在原有措施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控管办法,并将控管办法上报省局。
三、各地加油站销售产品应使用省局规定的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凡发现未使用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的,或使用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的,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税发[1998]100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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