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综合〔2022〕185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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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发改综合〔2022〕185号

全文有效

2022.3.25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粮储局、药监局、乡村振兴局,省医药集团公司:

  《关于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1.及时调度库款加强泉州市抗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及其相关工作需要等资金保障。安排1094万元资金补助泉州市建设2个方舱医院及医疗设备配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全力保障泉州市疫情防控所需的核酸检测试剂、抗原检测试剂盒、核酸采样管、咽拭子、防护服、N95医用口罩等重点医疗物资,确保满足泉州市疫情期间医疗物资使用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省医药集团公司)

  3.加强省疫情防控管理平台运行保障,推广应用省重点人群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支持泉州市依场景共享应用涉疫数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4.阶段性免征“两税”。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工业企业抗疫纾困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稳岗补助、恢复生产、物流运输补助等。(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6.将泉州市工业企业2022年3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2022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倾斜支持泉州市物流、直播经济、文旅经济项目建设,安排资金总量高于上年,进一步畅通产品流通环节和销售渠道,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帮助企业维持市场

  8.指导企业妥善化解经贸纠纷,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9.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其他地市龙头企业与其开展产品推介、协作配套、产能对接等“手拉手”活动,增加互采互购,促进企业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改委)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0.加快设立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并给予泉州市35亿元的专项额度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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