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要求,现就我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国网电力公司甘肃分公司代征入库。2019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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