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医保发〔2020〕29号张掖市医保局 张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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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医保局  张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张医保发〔2020〕29号

全文有效

2020.3.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全市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执行期限

职工医保减征期限为5个月,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提前或延后。参保企业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减征适用对象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对象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以个人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医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疫情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其依法享受医保待遇。

三、减征经办流程

凡符合减征对象的参保企业,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应缴费额和减征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2020年2月已全额缴费的参保企业,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金额,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尊重参保企业的意愿,优先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问题处理效率,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企业。

四、缓期缴费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至6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医保(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期间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职工个人账户划账工作。对缓缴期结束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防范经办风险

参保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以便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控,严禁线下手工操作,建立与社保减征信息核对机制,做到每月每企业同口径减征信息医保与社保一致,切实防范经办风险。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减征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六、强化部门配合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做好阶段性职工医保减征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同时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运行情况分析,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优化经办服务

疫情防控未结束期间,要继续推行医保和税务经办服务“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既依法经办,又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八、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企业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张掖市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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