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函〔2020〕7号嘉峪关市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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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函〔2020〕7号

全文有效

2020.3.19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嘉峪关市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利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积极实施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 缓征范围: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中, 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征医疗保险费。

(二)缓征期限:缓征期限三个月,自2020年3月开始, 至2020年5月结束,缓征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征期间费用核定:实施缓征期间,各相关企业应按照规定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金额。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个人缴费的义务,缓征期结束后一并缴纳。

(四)补征事项:申请企业自缓征期限结束后的次月起,正 常缴纳当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缓征期限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补缴缓征期间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的费用视同连续缴费。

(五)待遇保障:实施缓征期间,所有企业参保职工的当期 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部门职责

(一)医保部门要及时受理相关企业的缓征申请,按时做好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金额核定工作。及时分析缓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做好基金支出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医保部门报送的基金支出审核材料, 及时做好资金拨付。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受理相关企业的缓征申请。

(三) 税务部门要根据医保部门认定的缓征企业信息,对缓征企业做好标记,企业缓征期结束后,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征缴信息征收。

(四)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服务管理,主动与医疗机构衔接,切实保障缓缴企业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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