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发〔2020〕22号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白银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白银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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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白银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白银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22号

全文有效

2020.3.9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

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白银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白银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白银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结合白银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减征范围。参加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连续减征5个月。

(三)减征政策。从2020年2月起,对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

1.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8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2.参保企业已缴纳2020年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级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单位应缴额,并根据参保企业的意愿和选择,对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进行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3.参保企业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适用此次减征政策。

(四)待遇政策。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减征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从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缓缴政策。参保企业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县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及时传至税务部门,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要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做好征收工作;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与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效率,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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