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金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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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金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32号

全文有效

2020.3.9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实施缓征政策,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缓征期限:缓征期限3个月,即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二、缓征范围:缓征政策适用于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实施缓征政策范围之内。

三、缓征申请:全市区域内困难企业若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须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缓缴申请经医保部门认定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定缓缴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确定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及相关情况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推送税务部门,未纳入缓征之列的困难企业须正常缴费。

四、缓征期内医保待遇:缓征期间,各单位参保核定正常开展。实施缓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

五、缓征期满补缴:缓征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2020年6月,实施缓征的企业要一次性补缴缓征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附件: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金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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