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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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6.11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全省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5 15:50 来源:本网站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于2015年6月29日印发,明确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目前上述政策执行到期,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农产品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经调研,需延续调整上述政策内容。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保留33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对中药饮片植物类、中药饮片动物类、中药饮片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等)、脱水白洋葱粉(粒)、脱水黄洋葱粉(粒)、脱水辣椒丝(面)、脱水四季豆条、脱水番茄粒(粉)、脱水芹菜粒、脱水南瓜粒、脱水小香葱粒、脱水西兰花、脱水白菜花、番茄酱、冻干红椒粒、冻干白菜花、冻干洋葱粒、冻干胡椒粒、冻干白葱粒(春季)、杏脯(耗用农产品为杏干)、甘草杏、话杏、苦杏仁、脱苦杏仁、开口小银杏、玫瑰精油、玫瑰花蕾、浓缩苹果汁、牛兰湿革、洗净细羊毛、洗净羊毛、皮棉(彩色)和皮棉(白色)等33种农产品,由于加工工艺相对稳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予以保留不做调整。

(二)调整1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受技术进步、工艺调整影响,对面粉的单耗数量予以下调。

(三)新增10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随着近年来,甘肃培育壮大特色农业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不断深入,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较快。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全省抓紧抓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经摸底调查,对脱水紫甜菜粒、杏脯(耗用农产品为鲜杏)、桃脯、禽类酱卤食品、畜类酱卤食品、素菜类酱卤食品、水产类酱卤食品、羊皮蓝湿皮、羊皮皮坯和羊皮革等10种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核定抵扣范围,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四)明确施行时间相关事项。明确公告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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