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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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7.6

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使你充分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减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醒如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二、 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1.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2.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3.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 视为纳税人自行放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以后开具的3%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优惠,按1%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2%征收率计算填报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款减征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应纳税额减征额=含税销售额÷(1+1%)×2%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或者免税优惠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1%”或者 “免税”字样。对3月1日以后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追回作废后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开具1%税率或者 “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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