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免地方税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6]5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30日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请示》(酒地地税[1996]第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二[1996]8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减免税范围及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94]1号文予以明确: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
4、关于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政策,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作出免征一次性契税的明确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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