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2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文转发给你们,为了确保我省换票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不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至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具体要求
(一)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发票换版的准备工作,确保住宿、餐饮等用量较大的普通发票(原省局印制的发票已用完的基础上)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考虑到减少发票损失问题,省局决定新旧版发票可交替使用,凡是没有库存的发票种类,一律使用新版。库有量较多的发票可延期使用,具体停用期限持省局另行发文通知。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区要对指定印刷厂进行清理整顿,对配合不力,影响印制工作的厂家可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并重新指定印刷企业。另将清理整顿后的印刷厂的名称,经济类型,主要印刷设备,名称和数量于12月底前报送省局备案。省局将在年底或明年初对指印刷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由省局重新换发准印证。
(四)省局将在十一月底组织全省各地区征管科长和被指定印刷企业的有关人员集中学习发票换版中的有关技术问题,以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新版“住宿专用发票”增加“甘肃教育附加”一栏,具体规定按甘地税一[1995]22号文执行。票样附后。
(六)防伪油墨及专用水印纸由省局统一调配,各地区要加强防伪用品的管理,实行专人专库负责,并认真做好所需专用水印纸和防伪油墨的实际需求摸底工作,于十一月底到省局拉运防伪油墨及水印纸。
(七)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八)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可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各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九)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
(十)各地要抓住发票换版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在税收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换版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遇有实际问题,及时向省局通报。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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