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税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个人收入情况,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凡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其承包工程收入总额(工程价款),以不低于工程收入总额0.5%的标准,按次核定,附征税款,并由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代扣代缴,申报纳税。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极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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