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三[1996]5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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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5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6日

  企业(国有、集体)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问题,省局曾多次进行了明确,并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管理费的问题,于去年制定了《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行政管理费暂行规定》(此下简称《暂行规定》)。但最近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反映,有些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仍在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据了解,个别地县地税机关未按规定审批管理费,随意扩大管理费收缴部门的范围,这不仅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也不符合税收和财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费的收缴使用,严格审批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现就我省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只能向一个符合收取管理费条件的直接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缴管理费。

  二、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按同级地税机关核批的数额,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收取数额应按照“自上而下,逐能核批”的办法核定。

  三、除企业主管部门外,其他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暂行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管理费,不得扩大收缴管理费部门的范围。

  五、对不符合收取管理费条件的有关部门,在以前年度收取管理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1994年年底前开始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1996年其经费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按管理费审批权限,报经同级地税机关同意后,在不高于上年实际收取的数额内收取。但从1997年停止直接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2、凡从1995年开始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1996年应立即停止收取管理费。

  六、企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收缴使用管理费和其他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收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对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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