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按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办法〉的通知》(甘劳发[1996]143号)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书记)每月取得实际预付的基本收入,应由支付单位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预扣的税款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二、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支付单位按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全年收入(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包括存入银行的风险基金),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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