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工业示范区建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甘地税三[1996]2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动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乡、镇、村办企业)
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工业示范区(以下简称乡镇示范企业)的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定,现将乡镇示范企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乡镇示范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乡镇示范企业,经同级地税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可免征所得税二年。
二、对在我省境内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兴办的乡镇示范企业,报经同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乡镇示范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报经同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乡镇示范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乡镇示范企业所得税。经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审核,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颁发给乡镇示范企业科技人员的奖金,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乡镇示范企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山、填河、填沟、整治荒坡、荒滩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八、凡产品质量高、销路好,且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可靠措施的乡镇示范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经报省地税局批准,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九、乡镇示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级次及减免税的审批分别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95)88号文和甘地税三(5)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不按税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超越税收规定者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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