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徽县大河乡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6]15号
全文有效
陇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徽县大河乡铁矿石资源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陇地税政字[1996]第012号)收悉。文中反映大河乡铁矿石属鸡窝矿,开采者是当地农民,产量小、售价低。由于税负与毗邻地区相比差距悬殊,不利于征管,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并要求对开采铁矿石涉及的资源税问题予以明确。鉴于你区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征收,堵塞税款流失,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在你区境内收购铁矿石的单位,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征管;对开采者直接向毗邻地区销售的,按照《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以其产量实行定额征收,使其资源税负与毗邻地区相一致。具体征收定额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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