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费综合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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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费综合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20.11.23

为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自2020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启用“税费综合申报”功能,实现多税(费)事项“一次填表、合并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纳税人(缴费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费综合申报,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的“税费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费)种事项。

使用“税费综合申报”功能的纳税人(缴费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费)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等阻断正常申报的信息。

二、办理方式

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税费种综合申报的,需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纳税人(缴费人)选择当期适用可申报的税(费)事项,填写或完善申报数据后自动汇总到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上述税(费)事项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相应功能模块,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功能查找对应税(费)事项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税费综合申报”的事项,涉及后续申报结果查询、下载及打印报表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申报结果查询”办理;电子缴(退)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延用原有“证明开具”模块办理。

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费综合申报”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

纳税人(缴费人)在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上述各项业务时,可拨打0931-8112366服务热线咨询;如咨询相关涉税(费)政策,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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