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1.30
为明确我省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进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835129。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邮政编码:730030),收件人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1-30 11:54 来源:本网站
为明确我省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进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现就我省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主要包括爆炸品,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品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品,氧化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指企业仓库、厂房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
三、本公告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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