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全文有效
2020.4.7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做好我省2020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30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需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规定报送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尽快报送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对各地红十字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确认后,于5月8日前报送省税务局。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各市(州、区)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5月8日前上报省税务局。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四、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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