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兰政发[2004]2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兰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具体为:一等区3.00元;二等区2.50元;三等区2.00元;四等区1.50元;五等区1.00元;六等区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县城0.50元;建制镇、工矿区0.40元。
二、应税土地等级按19989年划分的等级执行(见附件)。
三、新税额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兰州市各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适用表
行政区 土地 征税范围 年税额 备注
等级 街道名称 街道起止点元/平方米
城关区 三等区 宣家巷 庆阳路至小沟头 2.0
天水路南段 火车站至盘旋路
白银路 酒泉路至文化宫
秦安路 静宁路口至广武门
静宁路 庆阳路至秦安路
武都路 中山路至静宁路
平凉路南段 火车站至东岗西路
定西南路天水路至地质局
火车站东路 火车站至汽修厂
临夏路 西关什字至文化宫
皋兰路 中心广场至铁路局
萃英门 西关什字至滨河路
永昌路南段 中山路至白银路
城关区 一等区 张掖路西段 中央广场至西关什字 3.0
酒泉路北段 中央广场至市关什字(含广场周围)
庆阳路西段 南关什字至宣家巷口
中山路东段 南关什字至永昌路口
酒泉路南段 南关什字至酒泉路南口
庆阳路东段 宣家巷口至中心广场西口
陇西路 武都路至张掖路
城关区 二等区 张掖路东段 中央广场至静宁路口 2.5
中山路西段 双城门至中山桥(含西关什字)
永昌路北段 中山路至滨河路
东岗西路西段中心广场东口至盘旋路
七里河区 西津东路文化宫至七里河桥
西固区 福利东西路 兰化医院至西固医院
西津西路七里河桥至西站(1路汽车站)
七里河区 三等区 建兰路 建兰路西站糖业烟酒商店至吴家园 2.0
安宁区 安宁区政府 周围(由区税务局具体确定)
西固巷 西固路至西固剧院
西固区 合水路 西固路西至西固饭店
玉门街 西固路至西固饭店
城关区 四等区 凡未列入一、二、三等区的土地均按四等区的税额标准计征 1.5
七里河区
安宁区
西固区
红古区 五等区 市区和郊区 1.0
永登县 六等区 县城 0.5
榆中县 建制镇、工矿区 0.4
皋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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