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3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和纳税人反映,最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国有、集体以及其他所有制的公路运输企业大多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制,相当一部分还转变为由个人从事运输业务,并通过运输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代开运输发票,由于省局原规定这部分运输发票的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公路运输业及企业的经营存在较大的影响。为了适应改革改制形势的变化,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单位和个人从事公路运输取得的运输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在执行运费抵扣政策中,要继续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费抵扣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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