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3年,市政府调整完善了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当时情况,将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区县固定收入税种,以2002年市级分享数为基数定额上解。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省上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率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市与区县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享比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对区县(不含永登县和榆中县,下同)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体制调整如下:
一、关子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作为市与区县共享税种,市与区县各分享50%,并按比例调整入库方式;2008年及以后年度,如各区县分享部分低于2007年收入基数,市财政通过结算对低于2007年收入基数部分给予财力补助,以保证区县既得利益。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市与区县共享税种,市与区县各分享50%,并按此比例调整入库方式。为了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市上只对超出200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按50%分成,对各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和上解基数,由市财政测算调整后结算返还各区县。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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