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5]17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日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简称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化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暂定两年。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材料:
1.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利用。
4.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罚款1万元以下的除外)。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二、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报送的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产品、期限、已交税额、应退税额等,加盖公章)。
(三)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条(二)、(三)项规定的资料。
三、审核要求
(一)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和劳务名称、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及退税比例,必须同时满足新《目录》规定的各项条件,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新《目录》对部分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了调整,相关人员应逐条比对,找出差异。审核中,对涉及取消或调整项目的应逐条核对,逐项确认,避免差错,确保优惠政策准确执行。
(四)对享受特定建材和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对掺兑废石、碎屑的,应从废渣掺兑总量中予以减除,不能继续作为享受优惠掺废比例的计算依据。
四、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关于取消资源综合认定的通知,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时,不再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在有效期内,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可继续使用,不需提供新的质量检验报告。
(三) 各县(区、市)国税局于每年2月10日前,各市(州、区)国税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省局网上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吨),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退税期间,退税数额(万元)。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文件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准备和资料报送工作。同时,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退税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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