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6]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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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6]5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12日

各市、自治州、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财力格局相对稳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后,全省上划中央收入由省与市县共担,保持省与市县、地区之间财力格局相对稳定,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14年为基数,各级上划中央收入通过税收返还下达,保证既有财力不变。改革调整后,中央集中收入增量分配我省部分,主要用于对困难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适当提高市县收入分享比例,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引起的收入增减变化,按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同时,在推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等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二)地方分享50%部分中,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分配地方部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安装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为省级收入;其他增值税省级分享15%,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兰州新区分享35%。

  (三)采取基数返还方式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14年中央、省、市县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等为基础,核定各级财政增值税收入返还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对财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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