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2000]9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对按规定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不符的,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明确其个人独资或合伙的性质。以后新成立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应按现行税务规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变更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得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
1.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我省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费用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即实际支付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800元的按800元扣除。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个人费用的扣除只能选择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扣除,其他企业不再重新扣除。扣除费用的企业已经选定原则上5年内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报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2.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根据我省目前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低的情况,我省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即实际支付低于标准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
三、汇算清缴
1.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管理工作,做好年度汇算清缴。从2000年开始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纳税凭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汇缴手续。
2.根据个人独资兴办两个以上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企业经营地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我省境内个人独资兴办多个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汇算清缴,实行就地交纳的原则,即以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准,分别向各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所得税款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手续。
3.报表由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按格式印发。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的调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对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3.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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