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市政发[2013]17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降低投资政策门槛,支持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应对市场压力,市政府决定对《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市政发[2012]228号)文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将原政策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
投资本条第(一)项产业类项目,且达到第㈠项规定投资额度的,除享受本条第㈠项政策外,还可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3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优惠部分为30%,由市、县区、园区财政按分享比例将优惠部分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新建成且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和已建成运营的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银东工业园、银西工业园)及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企业按以下(表列)标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优惠,优惠部分由市、县区、园区财政按分享比例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建成运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标准(以亩均生产经营收入为指标)
亩均生产经营收入 (单位:万元) | 优惠比例 | 优惠金额 (单位:元/平方米) |
50(含)-100(不含) | 10% | 1.2 |
100(含)-300(不含) | 20% | 2.4 |
300(含)-500(不含) | 30% | 3.6 |
500(含)以上 | 40% | 4.8 |
亩均纳税额(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万元) | 优惠比例 | 优惠金额 (单位:元/平方米) |
0.5(含)-1(不含) | 10% | 1.2 |
1(含)-5(不含) | 20% | 2.4 |
5(含)-10(不含) | 30% | 3.6 |
10(含)以上 | 40% | 4.8 |
以上优惠政策采取由地税部门先行全额征收,再由市、县区、园区财政按分享比例补助企业的方式执行。未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修订后的条款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市政发[2012]228号)中第四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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