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3日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
(一) 2013年7月1日前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
本次验证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用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手机号码,
6.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点击可下载excel格式 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
8.国税“双定”个体户最近一期《核定定额通知书》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单位纳税人需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用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手机号码
6.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可通过省地税网站下载)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地点
各区(县)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自2013年11月1日起,未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
咨询电话:093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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