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90]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农字[1981]311号精神,自1982年以来部分县市陆续恢复征收契税。我厅[1990]甘财农税字第13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后,各地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契税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进展。但是,大部分地区对征收此税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尚未恢复征收,有的地区虽然恢复征税,但征管不力,税款流失较多。为了保障人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我们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收管理,全面开展契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恢复征收契税的县、区,要尽快向政府领导汇报,把恢复征收契税纳入议事日程。有关契税政策按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颁布的《甘肃省契税暂行条 例施行细则》和财政部农税局编发的《契税法规汇编》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农业税征收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执行。
征收契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级财政机关要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确保及时恢复征收契税和搞好征管工作。
三、契税征收经费按5%提取,用于契税征管工作。契征制定为综合契证一种,连同契税税票由省厅统一制发,契征工本费为0.30元。契税收入(包括罚金、滞纳金和工本费)列入县级财政固定收入。
四、各地可根据近几年房产变动情况,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契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报省厅农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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