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9]2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具体实施中,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二、买卖双方要开具增值税(货物)发票;
三、对不具备以上两个条 件的制售、安装铁塔的工业企业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还应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按"建筑安装"税目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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