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1号
全文有效
近来一些地区和支付单付不断询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中补贴、津贴的免税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问题。现根据有关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收入-扣除费用。其中:
(一)收入总额包括任职或雇用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收入。
(二)不征税项目是指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的四项收入:(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此项收入在我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保留工资(每人每月36元)和工资区类别差。
(三)免税项目收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并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项目收入(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除上述之外,按照《条例》第13条和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规定,支付单位不论以什么名义、什么形式发给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都必须并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扣除费用项目是指每人每月减除800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92号)第六条关于“要坚持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禁止乱开减免税口子。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都有自觉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开减免税的口子,已经发生的要立即自动纠正。”的规定,我省凡是支付单位支付个人的工资、薪金需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的要求,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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