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明电[2002]36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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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国税明电[2002]3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8月,省局曾以“甘国税函发[2001]129号”文件重申:“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销售额核定专用发票的月用量及限额。对所核定的数量及限额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税局予以调整”。从执行情况看,大多数地区的国税机关认真执行政策,结合实际核定企业专用发票的月用量,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销售。但是,也有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量控制过紧过严,月用量核定后的供售次数过多过频,一个月之内有些企业多次到税务机关购领发票,给企业的经营及销售造成了困难,企业反映很大。也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省局再次强调:
  一、各地、县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关于重申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1]129号)和《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甘国税明电[2001]56号)文件精神。各地制定的与此精神相违背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二、对于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经营前两个月所需专用发票应分次发售;对于大、中型企业和长期纳税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对经核批的专用发票月用量可一次性供给;对于一般小型企业月用量核定后可分两次供给。
  三、对于纳税人因经营销售增长所带来的专用发票月用量增加,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国税局应予以及时调整,按有关政策要求及审批程序尽快办理供给,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对企业(包括欠税企业)的专用发票供给问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发票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停供或限制企业使用发票。在清缴欠税工作中,不能简单地采取限供或停供发票的办法来清欠。
  五、对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坚持验旧领新的制度。
加强管理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省局一贯坚持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保证供给。
不能因为供应量的问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销售。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思想,做到政策执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使国税机关营造“三个环境”和转变机关作风真正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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