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2002]3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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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2002]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处(局):

为了加强对联运行业的发票管理,规范联运行业税收秩序,现将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9月1日起,从事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业务的企业和物流企业一律使用套有椭圆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原套有“甘肃省XX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的联运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联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地县地税局负责发放及监督检查。
三、各联运企业在办理领购联运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省经贸委批准签发的《发票申购审批表》到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办理《发票准购证》,凭核准的发票数量领取联运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予供票。
四、各联运企业的税款采取属地征收的原则,凡有偷漏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五、联运企业的用票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帐建制,建立健全发票的请领,使用和缴销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发票管理及税收有关资料。
附件: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略)
2.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申购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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