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发[2002]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地、州、市民政处(局)、全省民间组织:
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战略决策,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支持和规范全省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照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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