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医发[2000]3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加强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从2001年3月1日起,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一律启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甘肃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营利性医疗服务的界定《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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