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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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字[1987]31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今年九月十六日省政府以甘政发[1987]139号文发布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后,不少地、州、市来电来函询问有关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具体问题。耕地占用税是项新税种,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加之征管制度也有待完善,工作中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希望各地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严格执行纳税规定,对于有些政策界线不清,一时“吃不准”
的问题,亦地望各进一步做好上下通气工作,以便我们共同研究,请示汇报,把工作做细做好。
各地反映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经我们请示财政部,并查阅有关文件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和省政府实施细则及我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扩大减免范围。老于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均应照章 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 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 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征税的规定、预备役设施亦不在免税之列。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外,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经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 加征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而不超过二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产主自建新房而占用耕地的由房产主纳税。
       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对按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屡催不缴的,征收机关有权通知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上扣款抵缴。
       八、由于在一个县内各乡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相差较大,各乡土地结构也不尽相同,故在不影响上级分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由县上对各乡制定差别税率,同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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